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称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六条中心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校内单位设立岗位采用以工时定岗,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学生工作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及后勤、图书馆、资料室管理工作为主,要求能提高学生除专业学习外其他方面的素质培养;
第八条学生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课业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50小时。
第九条勤工助学学生酬劳打入学生本人校园一卡通。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酬劳发放清单经所在单位负责领导审核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方式报送中心,同时提交学生考勤记录。
第十一条对临时性和固定性工作岗位,采取按小时计酬。对固定性工作岗位,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每月50小时以内。根据国家规定,勤工助学岗每小时报酬不超过10元,原则上学生酬劳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00元,如因特殊原因超过,需所在单位另行申请。
第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要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做好学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如发生因用工单位管理不当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起施行。